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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时间:2022-11-08 11:14:04
        • 来源: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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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连价服字〔2007〕355)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四县城区)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和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指机动车停车场对各种机动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指机动车停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上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所缴纳的费用。 

        居住区内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指居住区内为业主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和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其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遵循的原则。 

        (一)为引导机动车辆使用专业停车场,减少道路占道停车数量和停车时间,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障道路畅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应略高于其它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调节机动车停放供需矛盾,实行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节假日交通繁忙时段高于闲时的差别定价政策。 

        (三)综合考虑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及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实行计次收费和计时收费。 

        (一)计次收费分为第一时间段(9:00—21:00),第二时间段(21:00—次日9:00)。对跨时间段停放且超时未足1小时的,与前一时段合计实行一次计费。 

        (二)道路临时泊位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停放时间未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第八条 各医疗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执行本办法外,为方便住院病人中有机动车辆的亲属前往探视,医院应凭被探视病人的住院通知单为探视亲属办理停车手续,按每次不超过2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机动车辆维修单位、个人,不得对承修期间的车辆收取停放服务费。对承修车辆修复后,未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厂内影响生产的,可按本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对交通肇事、违反交通、城市管理规定,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停放的,按就近原则停放,其收费标准按停放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对被扣处理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0天(含20天)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再收取扣压车辆停车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室内或室外场地,水泥地坪(草坪砖),车辆进出分门分道。 

        (二)具备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风、防盗设施。 

        (三)配有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砂桶、砂池等消防设施。 

        (四)按国家标准设置相关的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 

        (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制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三)至(六)项其中一项的为二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三)至(六)项其中两项的为三级。

        第十二条 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分为三类:   

        一类路段:新浦区民主路以南(含民主路,下同),朝阳路以北,郁州路以西,盐河路以东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连云区东园路以东,大巷路以西,中山路以北,大港路以南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西园路的中华路至中山路路段临时停车泊位。   

        二类路段:新浦区海宁中路、海昌南路、火车站广场、建设中路的临时停车泊位;海州区幸福路小商品市场至朐阳门段的临时停车泊位;连云区海棠北路、海滨大道、中山路大巷路以东路段和中华路东园路至西园路段的临时停车泊位。  

        三类路段:一、二类以外的道路。

        县城区路段划分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费、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和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收费的,按市政府《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连政发〔2007〕174号)规定,到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机动车临时泊位使用费的收费主体,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入口、泊位醒目处设置价目牌,公示收费单位、项目名称、路段类型、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有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连价服〔2005〕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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