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知识库> 交通出行

        包车牌车辆变更(省牌)

        • 时间:2022-11-08 11:14:04
        • 来源: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包车牌车辆变更(省牌)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2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2楼交通运输局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方式:0518-85868069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五、办理材料

        咨询方式:0518-85868069

        六、办理流程

        咨询方式:0518-85868069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日

        八、收费情况

        九、审批结果

        暂无

        十、法律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68069        

        监督投诉方式:无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暂无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