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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申领机动车牌证业务

        • 时间:2022-11-08 11:13:24
        • 来源:连云港市公安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办理申领机动车牌证业务

        二、部门信息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三、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金桥路10号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2:00 13:00-17:00

        咨询方式:0518-12123

        以及其他区内上牌地点见附件。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自然人。

        五、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6、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办理流程

        查验车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受理业务(审核提交相关材料)、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还需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七、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

        八、收费情况

        号牌费:100元;行驶证工本费:10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

        九、审批结果

        暂无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章第五条至第九条: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12123        

        监督投诉方式:暂无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暂无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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