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知识库> 交通出行

        关于完善市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22-11-08 11:14:56
        • 来源: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阅读次数:
        • 字体:[ ]

        关于完善市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连发改价格发〔2019〕119号) 

         

        市区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连云港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8〕1295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市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对向电网经营性企业直接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电压等级满1千伏的,参照1-10千伏电度电价水平执行)。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经营企业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价格;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峰谷分时电价在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1:00)每千瓦时上浮0.03元,低谷时段(21:00-次日8:00)每千瓦时下浮0.17元。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照充电电度收取,商用车及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车充电设施服务费最高价格为0.73元/千瓦时,七座以下乘用车充电设施服务费最高价格为0.39元/千瓦时。连云港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纯电动客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按连价工〔2017〕101号文件规定自主协商执行。

        (二)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执行。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照不高于0.70元/千瓦时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充换电服务费、电费等内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县、赣榆区发改委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标准。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