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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6-00473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9-21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区域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16〕9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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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政发〔2016〕9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但军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及执行任务的工程抢险车除外。

          二、限行区域

          1. 秦东门大街-郁洲路-迎宾大道-瀛洲路-九岭路-学院路-朝阳路-花果山大道-苍梧路-郁林路-港城大道-中山路-海滨大道-汇海路-228国道-花果山大道-黄海大道-大浦路-310国道-204国道-洪门路-西大岭路-西门路-东风路-花园路所合围区域内道路(含上述道路,高速公路除外)。

          2.赣榆区金海路、宁海路、204国道、242省道所合围区域内道路(含上述道路)。

          3.花果山风景区松门以内道路;连岛海滨旅游度假区西大堤连岛游客中心入口以内道路。

          三、限行时间

          2016年11月1日起,每日7时至20时。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连政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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