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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6-00251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4-1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连云港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6〕5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连云港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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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政办发〔2016〕5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连云港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连云港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9

          

        连云港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配,优化市区资源配置,促进各区域平衡发展,根据财政部《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分配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区域债务风险、还本付息情况等客观因素测算,对省财政厅转贷我市市区新增债券额度向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区实施分配,确定在建或新建公益性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新增债券包括新增一般债券和新增专项债券。新增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券;新增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各建设主体以及相关区域等。

          第四条  新增债券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公益性项目资金需求、各区域政府债务规模、综合债务风险、债务管理制度建设、还本付息履约等情况,确保新增债券发挥应有效益。

          第五条  市级新增债券分配主要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建立公益性建设项目库,新增债券分配严格对应库内项目。债券使用主体需提前提供以下材料:

          1.发改部门或其他部门立项批复;

          2.项目招投标文件;

          3.项目进展情况及预计产出情况说明;

          4.项目偿债资金平衡应急预案;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新增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各地区综合财力、政府性债务规模、债务率、公益性项目年度资金需求、债务管理制度建设、还本付息履约情况等相关因素,结合省分配新增债券规模,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新增债券资金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如棚户区改造、普通公路、机场建设、港口开发、土地收储、城市地下管网等方面建设,以及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新增债券使用主体要严格落实还款责任,明确还款来源,按时归还债券本息。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对上年度安排的新增债券实施专项检查,确保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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