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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3-00517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10-01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3〕10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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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政办发〔2013〕10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日

           

           

          连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2月15日前组织对各县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县(区)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2分)

          明确领导责任,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县(区)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在本职责范围内定期开展消防工作督导(3分)

          健全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定期组织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3分)

          建立奖励制度,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2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0分

          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2分)

          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民政等部门切实加强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分)

          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1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1分)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落实消防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规范应用社区消防警务平台(3分)

          单位主体

          责任

          6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2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2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按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1分)

          高层建筑按规定建立统一管理机构(1分)

          经费保障

          5分

          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计领标准》,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5分)

          责任追究

          5分

          建立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发生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市政府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未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5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

          7分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及时查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并上报省有关部门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2分)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工商、卫生、质监、文化、旅游、人防等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3分)

          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2分)

          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

          7分

          针对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消防安全整治计划,明确整治重点,每年解决1-2个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并取得实效(2分)

          按规定实施重大火灾隐患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到位(3分)

          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落实举报奖励制度(2分)

          火灾高危

          单位监管

          3分

          高危单位底数清,监管措施落实(2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1分)

          建筑工地和

          建筑材料

          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

          10分

          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落实年度计划(1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各级主要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高频次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月期间每天开展公益宣传和安全提示(2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义务教育内容,课程设置或课时安排有保障(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2分)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消防法律

          法规体系

          2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1分)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1分)

          公共消防

          设施

          6分

          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开展重点镇、特色镇消防规划制(修)编工作,制定并落实年度实施计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2分)

          制定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使用规定,加强天然水源取水码头(口)以及其他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建设(2分)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7分

          按规定完成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建设任务(3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2分)

          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征召和管理,落实队员工资待遇、执勤补助、装备器材保养等各项保障(2分)

          乡镇、街道

          消防工作

          4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实施六有标准,消防基层基础工作得到有效落实(3分)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镇建成专门消防机构(1分)

          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2分

          县级政府投资建设消防设施运行联网监测巡防系统,并提供联网监测服务(1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1分)

          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

          管理

          2分

          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1分)

          灭火应急

          救援

          7分

          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出台队伍管理、运行保障和应急响应等政策规定。完成县(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任务,装备配备达到《县(区)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和要情通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储备地震、风灾、水灾等跨区域救援装备物资(3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3分)

           

          备注:1.每发生1起较大亡人(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火灾事故扣3分;

          2.每发生1起重大亡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火灾事故扣20分;

          3.发生特别重大亡人(死亡30人以上)火灾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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