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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6-0042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8-04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6〕10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 号)和对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的督查要求,按照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苏建筑产业办〔2016〕2 号)要求,现就我市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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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政办发〔2016〕10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 号)和对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的督查要求,按照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苏建筑产业办〔2016〕2 号)要求,现就我市落实《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连政发〔2015〕43号),建立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孙志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职责分工

          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工作。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工作。

          三、基本原则

          监测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监测评价的对象与内容

          监测评价的对象为全市及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见附件。

          五、监测评价方式

          监测评价工作每年一次,分为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自评和市级审核两个阶段。每年 2 月底之前,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机构按照监测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开展自评,将评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3月底之前,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抽查,将年度监测评价结果报送市政府和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报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六、监测评价罚则

          对在监测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数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严肃处理。

          附件:1. 连云港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试行)

          2. 2016 年度连云港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目标任务分解表

          3. 连云港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联络员工作制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附件1

          连云港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试行)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说明

          1

          组织领导

          工作机构

          成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牵头部门

          3

           

          2

          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或类似工作机制

          3

           

          3

          发展规划

          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十三五专项规划

          3

          编制规划2分,纳入本地专项规划1分

          4

          出台文件

          出台推进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文件

          3

           

          5

          政策落实

          财政支持

          为本地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或其他相关财政扶持

          3

           

          6

          税费优惠

          示范项目免征建设类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

           

          7

          装配式复合节能墙体符合现行要求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即征即退

          2

           

          8

          落实成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

           

          9

          用地支持

          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

          3

           

          10

          行政许可

          落实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容积率奖励政策

          2

           

          11

          落实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政策

          2

           

          12

          政策创新

          在省政府111号文和市政府(连政发〔2015〕43号)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制定强制性、激励性措施

          5

          一项创新措施得1分,最多5分

          13

          统筹推进

          任务落实

          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重点项目

          5

          工作计划2分,项目安排3分

          14

          宣传推广

          通过多种媒体手段,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举办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展会、论坛等

          2

           

          15

          教育培训

          组织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实训

          2

          参训人数不超过300人得1分,300人及以上得2分

          16

          信息报送

          及时向省、市联席办报送本地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进展情况

          2

           

          17

          体系建设

          技术支撑

          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研究,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技术研究推广机制,参与编制相关技术标准

          4

          建立技术研究推广机制得2分,参与编制相关标准得2分

          18

          监管模式

          创新规划审批、工程招标、设计审查、造价定额、质量安全等监管模式

          5

          一项创新措施得1分,最多5分

          19

          示范培育

          示范城市

          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数量

          4

          一个得4分

          20

          示范基地

          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数量

          5

          1个得2分,2个得5分

          21

          示范项目

          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数量

          8

          1个得2分,2个得5分,3个及以上得8分

          22

          推进成效

          装配式项目年度目标完成率

          规划条件确定的装配式项目面积/年度目标任务面积

          10

          按年度目标实现程度计分,最高10分

          23

          新开工的装配式项目面积/年度目标任务面积

          10

          按年度目标实现程度计分,最高10分

          24

          新建成品住房比例

          年度竣工的成品住房面积/年度目标任务面积

          10

          按年度目标实现程度计分,最高10分

         

         附件2

          

        2016年度连云港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目标任务分解表

        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地区

        装配式建筑

        成品住房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

          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

          新开工装配式

          建筑项目面积

          新开工装配式

          建筑比例

          年度竣工的

          成品住房面积

          成品住房

          比例

        东海县

        8

          5

        5.0%

        5

        10.0%

        灌云县

        4

          3

        5.0%

        2

        10.0%

        灌南县

        4

          3

        5.0%

        2

        10.0%

        海州区

        8

          5

        5.0%

        5

        10.0%

        赣榆区

        8

          5

        5.0%

        5

        10.0%

        连云区

        4

          3

        5.0%

        2

        10.0%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3

          2

        5.0%

        1

        10.0%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

        3

          2

        5.0%

        1

        10.0%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

          2

        5.0%

        2

        10.0%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0

          0

        0

        0

        10.0%

        全市

        45

          30

        5.0%

        25

        10.0%

          说明:1. 装配式建筑:以2015年新开工项目面积、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比例5%、规划条件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8.5%为基数,结合示范城市、房价水平确定目标任务。

             2. 成品住房:以2015年度住宅竣工面积、成品住房比例10%为基数,结合示范城市、地区、房价水平确定目标任务。


          附件3

         

        连云港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5〕43号),及时掌握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动态,促进各地工作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连政发〔2015〕43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明确一名联络员,由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信息及人员变更情况需及时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备案。

          第三条  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市联席办的日常联系沟通;

          (二)负责牵头收集、整理本部门、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定期(市级部门每季度一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每月一次)向市联席办报送;

          (三)按照要求参加市联席办组织的有关会议及业务培训;

          (四)协调本部门、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市级部门每季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每个月召开一次,有重点工作需要部署、协调和沟通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主要内容:

          (一)落实年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二)通报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进展情况;

          (三)听取各部门、各地区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四)研究讨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在联络员会议研究、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市联席办根据联络员会议内容及各地报送信息编印工作简报,报市分管领导,印发至市联席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分管领导及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机构,抄送各联络员。

          第七条  市联席办每年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等评选优秀联络员,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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