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015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3-16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12〕3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科学

        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

        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科学技术事业,推动学术创新,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自然科学学术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包含学术论文(着作)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建议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以下简称市学术成果奖)所包含的学术论文(着作)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建议类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市学术成果奖是面向本市的科技奖励,是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独立的原则,以同行评议的方式对市学术成果奖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六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

          (一)凡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或与之相关的交叉边缘科学领域中,对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创新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着、研究报告,以及依托学术研究产生显着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普成果、科技建议。

          (二)学术论文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的形式)中的论文。外语论文应当附报中译文全文。

          学术着作(研究报告)应当在国内外出版社公开正式出版。

          (三)科普成果应在本市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具有重大影响,且社会和民众受益面广泛的科普着作、科普丛书、科普论文、科普影像作品。

          (四)科技建议应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提交的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建设性并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采纳的建议,且经过实施产生显着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市学术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凡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均可以参加评审。对科普成果、科技建议因效果显示滞后的原因,可以推迟申报,待条件成熟时,集中评审。

          第八条  申报市学术成果奖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本市科技人员或者受聘在本市工作的人员,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篇。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特征对学术成果按学术论文(着作)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建议类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对学术论文(着作),根据其学术性、创造性、应用性等方面的特征,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进行评定。

          (一)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一等奖。

          1.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作用;

          2.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有所发明;

          3.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国家核心刊物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二等奖。

          1.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或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

          2.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着作。

          (三)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评为三等奖。

          1.在理论研究方面对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或技术水平;

          2.在科研、生产上具有一定经济及推广应用价值,能产生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者在市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着作。

          第十一条  对科普成果,根据其取得的实际效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进行评定。  

          (一)一等奖:以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为目的,在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设施和队伍建设、科普管理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其成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

          (二)二等奖:坚持经常性、群众性和社会性原则,其成果已取得显着社会和经济效益,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

          (三)三等奖: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普创作活动,其成果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在本市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  对科技建议,根据其被采纳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进行评定。

          (一)一等奖:对本市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高的建议,被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全部采纳,并获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问题,提出政策性较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较高的建议,被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大部分采纳,并获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对市属部门和本行业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出的建议,被市属部门或本行业决策部门全部或大部分采纳,并获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每次颁奖数额控制在1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60项。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2000元,二等奖为1000元,三等奖为500元。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奖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评奖资金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评奖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成立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科学技术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

          (二)审定市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解决市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市评奖办设在市科协,承担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市评委会按学术论文(着作)、科普成果、科技建议三个类别组成学科评审组,其中学术论文(着作)类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边缘学科组成5个学科评审组。各学科评审组聘任若干名评委,其人选由市评奖办提出,报市评委会批准。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成果奖包含的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中出现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对完善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荐申报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直接向本市对口学会(协会、研究会),县、区科协及企事业单位科协申报。对没有成立科协的单位科技人员可直接向市评奖办报送,由市评奖办负责转交。

          申报时按规定填写《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学术成果及附件。

          同一项学术成果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会(组织或机构)申报。

          第十八条  凡已获得国家或部、省级奖励的学术成果,不再参加评审;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凡涉及违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学术成果,如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界公认以及广泛引用等方面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后,可以再次申报,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参评学术成果奖资格的审核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受理学术成果的组织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评奖办提交《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学术成果及相关材料。市评奖办根据需要成立学术成果奖申报资格审核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对申报学术成果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

          市学术成果奖评审分学会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市评委会审定和公示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会初评

          1.以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单位组织初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应聘请学术水平高、工作认真、原则性强的3-5名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其中拥有高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并将初评委员会名单上报市评奖办批准备案。

          2.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将初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学术成果按规定的时序与要求报市评奖办。

          3.评审工作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对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要慎重对待。必要时,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委员会组织答辩,或请市评奖办邀请有关专家评议。

          (二)学科评审组评审

          由市评奖办将初评的结果及相关材料分别提交给各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学科评审组以个体审阅、集中评议,定性与定量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产生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

          (三)市评委会审定

           市评委会以会议形式对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对学科评审组评委评审的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裁定。

          (四)公示

          对市评委会审定批准获奖的学术成果,将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学术成果奖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或完成人有异议,以及存在剽窃抄袭行为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向市评奖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异议受理和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评奖办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反映的异议和问题,并责成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市评奖办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期后,市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市评委会报告,由市评委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授  奖

          第二十八条  市学术成果奖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市评委会审定并公示后确定的获奖学术成果,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对获得市学术成果奖的科技人员,其学术成果奖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重要基础条件和依据。

        第九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市学术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在各级评审过程中,对于涉及评委本人申报的学术成果奖时,评委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而获奖的学术成果,一经发现,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获奖学术成果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第一作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评委会全体人员和市评奖办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选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成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在评奖结果未公布之前,应当对学术成果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申报的学术成果,适当收取评审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9日下发的《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连政发〔2009〕17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