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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741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6-22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摩托车载客营运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06〕11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规范市区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合法运输经营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摩托车载客营运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区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合法运输经营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在市区集中整治摩托车载客营运通告如下:

        一、严禁摩托车载客营运。市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自2006年6月23日起,对从事摩托车载客营运行为进行专一项集中整治。

        二、对违反本《通告》继续从事摩托车载客营运的,由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服从依法管理、采取无理取闹等非法手段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构成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2006年6月23日起,摩托车载客营运经营者不再从事载客营运的,相关部门不予追究其本《通告》发布前的载客营运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区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疏导、限制、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措施。

        五、本《通告》自2006年6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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