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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1-07-01 20:19:20
        • 来源:市卫健委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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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连云港市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

        连云港市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提升建设项目绩效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范围与准入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是指市直属医院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评审产生的市级妇幼健康重点学科、重点学科建设单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及科研项目。

        第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对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人才培养和科研项目建设的形式进行资助。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类别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儿童早期发展、妇产医学、新生儿医学、儿科学、产前诊断学、新生儿疾病筛查与诊断、生殖医学、遗传医学、计划生育、乳腺病学等12个专业,每3年为一周期。

        市卫生健康委每周期根据学科建设情况与发展需求,从上述项目类别中选择部分类别予以评审、资助。

        第四条 市直属医院每周期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按照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着重实践应用的原则,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科研教学成果、保健及临床等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业务量提升幅度等多方面综合评估,评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支出结构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构成。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直属医院各级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动态调整机制,专项资金总额可根据今后市级财政情况适当上浮。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市级年度补助经费不低于1:4的比例每年落实配套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解决临床问题为导向,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人才培养、科研项目建设为目的,用于经程序产生的建设项目给予相应财政补助。

        第七条 在年度预算总额范围内,原则上市级财政对市级重点学科周期内每年资助4万元,对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周期内每年资助2万元,对市级重点人才周期内每年资助2万元,对市级青年人才周期内每年资助1万元,对科研项目资助1万元,资助额度可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动态调整。建设项目连续资助不超过2个周期。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适度向资金使用规范、工作进展显着的项目进行投入倾斜,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建设项目的评审、督导考核以及日常动态管理,总额原则上控制在总专项经费的5%以内。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

        第十条 严格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修订建设项目周期合同,根据项目类别,围绕重点、难点和关键要素,制定更加符合项目特点、任务明确量化、具有较强突破性意义的周期目标,并细化年度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 严格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专家组,加强建设项目年度考核与周期验收,每年收集、汇总各建设项目年度运行、周期建设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实行建设项目每年至少一次集中汇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

        第十二条 严格考核验收结果应用。对建设进度缓慢或无实质进展、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违规使用项目资金、医院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项目,视情况予以减少周期资金拨付额度、取消项目资质及1个建设周期内申报资格等处理,并限制项目所在医院总体申报名额。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科第一申请人、重点人才、青年人才、科研项目带头人即项目负责人,对专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并接受本单位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专科建设经费必须在项目单位核算管理,不得做直接转拨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作给予补偿的,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我市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事业单位和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单位设立专门明细账,专账核算和管理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按照财政专项决算的格式,编制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开支项目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开支范围包括本重点学科人才引进;聘请国内外专家指导及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与应用;学术交流;必备的医疗设备和课题研究费用。具体开支项目如下:

        1、学术交流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参加学术、调研活动的交通费、食宿费、会议注册费等。

        2、会议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3、专家指导费:聘请国内专家指导培训的费用,包括专家(或团队)交通、食宿和指导费。

        4、派出骨干进修学习费:指在专科建设过程中派出学术骨干(或团队)赴市外学习新技术和进修学习发生的费用。

        其中:学术交流费、会议费、专家指导费、派出骨干进修学习费4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建设经费资助额的50%。

        5、人才队伍建设支出补助。指为完成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人才引进支出补助。

        6、科技研发费用:具体包括查新费、审稿费、版面费等科研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7、设备材料费:指为完成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的采购支出补助。

        第十八条 实施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审计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定期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和道德的项目和单位,给予终止建设、收回经费、通报批评,4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建设项目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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