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省卫健委近日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卫健委的相关要求,规范我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预防近视发生,现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确保服务顺利启动
各地要高度重视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0~6岁儿童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6岁儿童筛查性近视率等相关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要按照国家新的《规范》内容,对购买服务支付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制订新的支付标准,对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按照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支付标准拨付经费。各地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开展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范》中有关机构服务职能的规定要求,配备所需设备、房屋,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筛查转诊网络,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全市2022年1月1日之前全面启动服务工作。市级将成立全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专家组(见附件2),负责日常培训、指导、质控等工作,各地参考建立相应专家组织。
二、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各地要以此次《规范》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能力建设与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院的相关建设。各地要对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眼保健服务能力进行摸底,对照筛查机构、转诊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3)进行评审,明确本辖区的筛查机构、转诊机构,建立区域内儿童眼保健服务网络和转诊机制,于12月20日前报至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各地要规范转诊流程和服务内容,提供通畅的筛查、转介、诊断通道,建立机构间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双向交换机制,强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及管理职能。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开展乡、县、市儿童眼保健三级转诊绿色通道,减少家长的就诊时间。要加强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筛查机构需配备持有上岗证的医务人员,转诊机构需配备持有上岗证的执业医师或眼保健专职医务人员,保障各地能规范开展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三、规范开展服务,提升健康管理质量
各地要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对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筛查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转诊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筛查机构转诊要填写转诊单,指导家长及时转诊,对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结果异常儿童进行登记汇总,将这部分儿童的相关筛查结果录入省妇幼信息平台,并及时纳入体弱儿管理,定期随访此类儿童。转诊机构对筛查机构转诊的儿童要开展进一步诊疗服务,并填写回执单,记录本机构开展的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屈光筛查等专项检查结果,以及复查、诊断结果或进一步转诊信息,将其反馈至筛查机构(转诊单、回执单及异常登记表见国家《规范》附件5、附件6、附件8)。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档案建档工作。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各地要为每个儿童建立一份眼健康档案。目前,省卫健委正在完善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眼健康模块,各地要在做好幼儿园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基础上,逐步将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档对象扩大到0~3岁儿童。各地要全面推广应用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眼健康模块,联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转诊机构,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互联共享,实现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化、全周期、全覆盖。在眼健康模块未启用前,各地从2022年1月1日起可使用纸质档案及时记录0~6岁儿童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做到一人一档(具体档案要求见国家《规范》附件3)。
附件:1.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2.连云港市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3.连云港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筛查机构、县区级转诊机构、市级转诊机构设置标准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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