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职业病诊断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功能板块社会事业局,委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职业病诊断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全市仅有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其余医疗机构均不是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证明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唯一合法证明资料,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诊断签名后出具,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其余资料均不能证明劳动者患有职业病;
三、请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功能板块社会事业局立即将本 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出具职业病诊断虚假证明文件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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