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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和临床应用评价的通知

        • 时间:2021-12-08 12:06:21
        • 来源:市卫健委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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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功能区社会事业局,委属直属相关单位:

        为优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根据省卫健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的通知》(苏卫药政〔2021〕7号)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和临床应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和临床应用评价工作,是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架构,指导辖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切实加强药事管理,开展药品遴选和临床应用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逐步优化用药目录,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托相关药学管理机构,为辖区药事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要成立联合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统一规划和管理各成员单位药品遴选和临床应用评价及药事管理等工作。鼓励县区和各医疗机构探索设立总药师岗位,推动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和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拟使用的药品进行遴选评价,对在用药品有所侧重进行分类、分重点、分学科分批次进行临床应用评价,将评价结果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作为讨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集中度相对较高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可委托市、县区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集中临床应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统一提供给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参考使用。

        三、强化工作督导。通过药品遴选和临床应用评价开展,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及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逐步形成以使用基本药物为主、非基本药物为辅助的用药模式。比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药理(功能)分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中同类别项目下至少要配备一种国家基本药物,逐步提高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和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以药品遴选评价和临床应用评价为抓手,推动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定期开展工作督导,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要加强药品使用监测,严格执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月通报”制度,对配备使用占比排名靠后县区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约谈整改,并督促对所有在用药品开展临床应用评价,按评价结果调整优化用药目录。各地各单位要以开展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为契机,逐步完善药品使用目录进入与退出机制。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和临床应用评价的通知》(苏卫药政〔2021〕7号).pdf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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