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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社联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05 11:52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凡本单位机关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或因公外出等,应按本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二、手续办理

        1.请假坚持先办手续后实施的原则。

        2.请假手续除本人确实无法办理外,必须由本人亲自提前办理,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办理请假手续后,由申请人将请假审批表报送办公室备案。

        4.假期结束后,申请人要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批准权限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由部室负责人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部室负责人批假权限半天;分管领导批假权限2天。超过2天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3.因工作需要参加开会、调研、紧急公务等活动,应逐级请示分管或主要领导,按批准的行程、地点履行公务。

        4.审批人应安排好请假人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

        四、请假

        1.病假。干部职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请病假要有县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

        2.事假。干部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三天。

        3.婚假和产假。按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等规定执行。

        4.丧假。因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一般不超过3天。

        5.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限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限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假的需办理相应休假手续,每年的年休假可以一次安排,也可以分两次休完。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具体安排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514号令)执行。

        五、销假

        请假申请人必须在规定假期结束后亲自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由审批人在请假审批表上注明销假时间。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其顺延时间仍作为请假时数计算,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考勤

        办公室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考勤。

        七、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责令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凡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及以上者,将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连云港市社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名

        所在部室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请假日期

        自   月   日至  月   日,合计请假   天。

        请假类别

        请假事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  室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意   见

        主要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销假记载

        备注:1、请假手续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办理手续后,由申请人将此表在休假前报送办公室。

        2、休假结束后,申请人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