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社联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05 11:55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反对和防止我单位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推进移风易俗,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的结婚、丧葬、喜庆事宜。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职工包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律不准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以上人员的礼品礼金;邀请对象原则上控制在亲属范围之内;
(二)一律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用公款支付礼金或购买礼品,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一律不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各种化整为零形式变相大操大办;
(四)一律不准以生日祝寿、乔迁履新、就业参军、升学留学、立功受奖等相关名义借机敛财,此类活动不得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五)一律不准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条建立层级管理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一)干部职工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履行事前申报程序,填写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表(附件1),经单位同意后,方可安排相关事宜。丧事及时口头报告。
(二)在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结束5日内,当事人需向单位如实报告操办情况,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2),由办公室建档留存。
(三)处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向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申报、报告。
(四)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
第五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干部职工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责令退赔;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予以收缴;
(三)对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第六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列为专题述职述廉内容。
第七条干部职工要强化纪律意识,原则上不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婚丧喜庆事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