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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社联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05 11:58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社联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社联机关办公室、学会部、科普部等各部室。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市社联办公室负责管理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其它各部室不得代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其它财会职能。

        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单位财务工作,对单位财务会计全面负责。

        第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资金的规范核算和安全运转。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收入主要包括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条任何部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立项收取费用。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的非税票据或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本单位的票据一律不得出借。

        第九条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室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或坐支,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含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指完成特定业务项目的支出。

        第十一条支出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坚持“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原则。对年初未列入预算,但因工作需要确须增加预算项目和支出的,由部室提出申请,财务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追加。

        第十二条支出审批程序

        1、各项支出实行总账审核、分级审批的办法。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支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财务总账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把关。

        2、单位经费支出,由各部室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等按规定填制《单据粘贴单》、《费用报销单》或《外埠差旅费报销表》,报财务出纳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用支出报销手续

        1.办公费。办公室扎口负责各部室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领用和管理。各部室因召开会议而发生的笔、纸、文件袋等办公用品,列入会议经费预算。最迟提前三天报备办公室确保及时采购。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和采购清单。

        2.一般材料购置费。一般材料购置费是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及维修配件等项开支。一般材料购置费的支出,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要求统一采购。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和采购清单。

        3.差旅费。报销具体规定按最新《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4.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外地来宾接待报销时,应当提供来宾单位公函和发票,发票后附饭店宾馆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5.会议(培训)费。应提供会议(培训)文件和发票,发票后附饭店宾馆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6.公车运行费。因公务活动需租车的,需填写租车申请表,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

        7.印刷费。单位外印刷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印刷费结账时须附印刷品详细清单,注明印刷品名称、数量和单价。

        8.宣传费。宣传活动由主办部室提出活动方案,涉及经费支出的由办公室统筹管理,编报经费预算,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在单位宣传费总额内开支。

        9.出国(境)费。出国(境)经费按市有关要求执行。

        10.固定资产购置费。各部室因工作需要添置固定资产时,需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列采购项目及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已有安排的前提下,各部室需要采购时,按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要求确定采购物品的规格型号、价格等参数,形成采购申请书报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采购。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的扎口管理,各部室不得自行采购固定资产,报销时须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支出管理

        1.各部室要加强对项目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资金来源渠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绩效考评。

        2.涉及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事先须经财务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把关,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实施。

        3.单位财务对所有项目资金进行分项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费混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室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支出,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及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务借款,确需借款的须写明借款事由,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并在公务结束后及时结清借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