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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5-26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151227日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连云港社联),英文译名为Lianyungang Federation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连云港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连云港市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联系全市社科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社科强市,为建设国际化海港中心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基本任务:

          1.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连云港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3.承担对本会团体会员的管理和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能,促进和加强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4.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和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5.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并促进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注意发现和培养人才,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7.组织编写、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图书、期刊,推动社会科学成果的传播;

          8.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六条 市辖县区社联、高等院校社联以及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非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3.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科普宣传、评先奖优等活动;

          4.获取本会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

          5.对本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承担的任务;

          2.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在章程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3.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活动安排、研究成果和基本的统计资料;

          4.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办理退会手续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后生效;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原推选单位及时提出更换,报经本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

          1.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3.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4.增补或免除委员会委员;

          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在任期内,常务委员、副主席离开原工作单位,由原工作单位提出替换人选,按照组织程序报批,并经过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1.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2.实施委员会决议;

          3.审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4.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本会机关负责处理。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市财政拨款及有关部门资助;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管理项目中,财政拨款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向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会徽和附则

          第十九条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徽为地球、S”“L”形飘带和五角星等组成的图案,象征连云港社联团结带领社科工作者走向文明的未来。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